苹果诉讼请求被驳回:涉案专利未违反法律规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4日对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深圳市佰利营销服务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进行宣判,法院判决驳回苹果公司诉讼请求。

据了解,涉案专利是名称为“手机(100C)”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人为佰利公司。苹果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针对涉案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被诉决定,维持本专利有效。2016年1月18日,苹果公司诉至法院,称被诉决定存在漏审情形且法律适用错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规定,请求判决撤销被诉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在无效宣告请求意见中有记载,但无效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并未提及的理由,应视为该理由已被其主动放弃,故被诉决定不存在漏审情形;鉴定机关仅能针对事实问题给出鉴定意见,对于法律问题作出判断的鉴定意见,专利复审委员会及法院均无需采纳当事人提交的《鉴定意见书》中对于法律问题发表的鉴定意见。

此外,法院认为,根据我国专利法及相关规定,苹果公司所提交市场调查报告中的被调查者不属于相关规定中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主体,专利复审委员会未采用该调查报告并无不当。此外,判断两设计的近似程度是否足以导致一般消费者误购,综合本案分析,涉案专利未违反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苹果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苹果公司并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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